扫黑除恶进行时呼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详

呼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作案方式较为特殊,作案次数较为频繁的典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。

呼某某等人多次采取泼油漆、柴油,发信息、录像、拍照等方式影响某公司的正常经营,严重损害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。

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,保障经济发展安全平稳运行。本案对如何界定恶势力团伙犯罪具有较为典型的指导意义,为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参考。

案情简介

被告人呼某某,男,年4月6日出生,汉族,年7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。(其余七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)

被告人呼某某在案发前纠集被告人呼某龙、杨某、白某某等一起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居住,并向上述人员提供日常花销、住所。年6月,被告人呼某某以向某公司索要损失为名,多次纠集被告人呼某龙、杨某、白某某及李某某、台某某、张某等人以暴力、威胁、恐吓等手段,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呼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:

1.年6月20日上午,在呼某某的安排下,白某某、台某某、杨某、张某驾驶广本思域轿车《陕BXXXX8)到航天基地某公司寻找公司董事长方某的奥迪A6(陕AXXXX6)车,准备给方某的奥迪A6车上泼油漆,寻找未果;而后到神州三路某处发现了某公司的另一辆黑色道奇越野车(陕AXXXX6),白某某持事先购买的一桶红色油漆泼到该车车顶,四人随即逃离;当日下午白某某、台某某、杨某、张某又到某大厦某公司的地下车库,发现方某的黑色奥迪A6(陕AXXXX6)后,四人立刻下车,三人望风,白某某将红色油漆泼至该车上,随后四人返回曲江某小区。(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奥迪A6小型轿车和道奇越野车进行了修复价格认定,结论为人民币元)。

2.年6月22日晚上,按照呼某某的安排,白某某驾驶铜川中联公司一辆牌号为陕BXXXX7的面包车拉着杨某、台某某、张某从曲江某小区出发,到航天中路的某公司,杨某、台某持自喷漆在“某公司”玻璃大门上随意喷涂,白某持手机拍照,作案后四人返同曲江某小区。

3.年6月29日中午,按照呼某某的安排,呼某龙驾驶铜川某公司一辆牌号为陕BXXXX7的面包车拉着白某某、杨某、台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前往某公司,当车路过神州二路加油站时,白某某下车购买了50元两塑料桶柴油,随后6人来到某公司,由白某某和台某某各持一桶汽油,分别泼到地面。呼某龙驾车待接应,杨某、张某在电梯旁放风,李某某负责拍照录像。

4.年6月30日12时许,按照呼某某的安排,白某某先独自驾驶广本思域轿车(陕BXXXX8)到神州二路加油站买了50元一塑料桶柴油,呼某龙随后驾驶陕BXXXX7面包车,拉着杨某、台某某、李某某、张某到天宇菲尔德酒店附近与白某某会合后,六人同乘坐陕BXXXX7面包车来到飞天路某公司职工餐厅“粗茶淡饭”,白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分装于三个垃圾桶,白某某、台某某、张某分别持盛着柴油的垃圾桶,将柴油泼到餐馆地面,李某某进行拍照、录像,杨某在旁放风。

5.年6月初开始,彭某某以铜川某贸易公司中间人的身份,多次给该公司董事长方某发短信,以掌握其家庭情况的方式威胁方某。

裁判理由与结果

被告人呼某某、呼某龙、杨某、白某某、李某某、台某某、张某采用泼油漆、泼洒柴油的方式,彭某某采用发信息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、生活、生产经营秩序,造成恶劣影响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呼某某组织呼某龙、杨某、白某某等人实施的五宗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,有组织的滋扰、纠缠、哄闹扰乱了某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,每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人员相对固定,主要纠集者为呼某某,且每次从事违法犯罪时均为三人以上,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,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。

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以被告人呼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。

西安航天基地官方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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